作者简介
杨世文,四川大学古籍所教授;
张行,四川大学古籍所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在中国传统乐律学中,“七音”和“七律”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国语》贾逵、韦昭注,即以“七音”解释“七律”。杜预为《左传·昭公二十年》“七音”一语作注,则援引《国语》“七律”的相关解释。杜预注释《左传》“七音”,虽然沿用伶州鸠以“人神以数合”解释“七律”起源的方法,但对“七音”的起源却作出了与《国语》记载不同的解释。通过比较杜预对“七音”的解释和伶州鸠对“七律”的论述,可知在“七律(七音)”起源的问题上,伶州鸠用天文分野之说,杜预则以历法为依据。他们的解释都是以“人神以数合”的方式,在天象、历法和音律之间建立联系,显露了数字神秘主义的思想底色。
七音;七律;国语;杜预;数字神秘主义
年,河南舞阳贾湖遗址出土了一批骨笛,学界称其为“贾湖骨笛”,这批骨笛中以七孔笛居多。黄翔鹏等学者对其进行试吹测音,发现其已经具备七声音阶。贾湖骨笛的出土,为中国音乐史和乐器史提供了极其宝贵的实物资料,证明了早在八、九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先民就已经使用七声音阶。年,湖北随县出土的曾侯乙编钟,经过黄翔鹏等测音,发现“其总音域达到五个八度”,而且“可奏出完整的五声、六声或七声音阶的乐曲”。这为中国上古已有七声音阶又提供了一个重要佐证。现代学者大多认为“七律”“七音”即是七声音阶。传世文献中关于“七律”“七音”的记载,见于《国语·周语下》所载周景王与伶州鸠之间关于“七律者何”的问答,以及《左传》所载齐国晏子、郑国子大叔论乐的谈话。伶州鸠对“七律者何”的解释,显示了“七律”的产生与武王伐纣之时的天象密切相关。杜预为《左传》“七音”一语作注也使用了武王伐纣这一历史典故,但却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本文通过分析和比较《左传》“七音”杜预注和《国语》所载伶州鸠对“七律”的解释,考察二者之间存在的异同。
一、七音与七律
《国语·周语下》载有一段周景王和伶州鸠讨论音律问题的谈话,伶州鸠在解释了何谓六律之后,又回答了景王“七律者何”的问题。他说:
昔武王伐殷,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鼋。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颛顼之所建也,帝喾受之。我姬氏出自天鼋,及析木者,有建星及牵牛焉,则我皇妣大姜之侄,伯陵之后,逄公之所凭神也。岁之所在,则我有周之分野也。月之所在,辰马,农祥也,我大祖后稷之所经纬也。王欲合是五位三所而用之。自鹑及驷,七列也,南北之揆,七同也,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神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
这则史料是关于先秦音乐理论的重要文献。周景王问律,伶州鸠具体指出六律、六间的名称、含义及功能。与此不同的是,伶州鸠并未直接回答周景王“七律者何”的问题,而是借用武王伐纣时的天象对此进行说明。伶州鸠的论述其实只是回答了“七律”如何产生,但并未解释“七律”的具体所指,这既给后世学者造成了理解困难,也留下了阐释空间。
现存文献中,关于“七律”的最早解释出自贾逵。《左传·昭公二十年》孔颖达疏云:“贾逵注《周语》云:‘周有七音,谓七律,谓七器音也。黄钟为宫,太蔟为商,沽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是五声以外更加变宫、变徵为七音也。”在贾逵看来,“七律”是周代的七音,是七个律钟所发出的声音。它是在宫、商、角、徵、羽五个全音中插入变宫和变徵两个半音,即是在五声音阶的基础上插入二变之音而来,这与现代的“七声音阶”含义相同,王光祈即认为“音”“律”二字在当时尚未严格分别。韦昭注《国语》虽沿用贾氏之说,但有所不同。韦昭云:“周有七音,王问七音之律,意谓七律为音器,用黄钟为宫,大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变宫,蕤宾变徵也。”韦昭将“七律”解释为“七音之律”,且“七律”是音器而非器音,这是他与贾逵的不同。因为在韦昭看来,律是用来调节声音的,其注“以声昭之”一语即云“谓以律调音也”。这即说明“音”“律”二字有所区别。韦昭认为“七律”是能够发音的器物。又《左传·昭公二十一年》有云“夫音,乐之舆也,而钟,音之器也”,因此也有研究者认为“七律”为“律钟”,即“类似曾侯乙编钟上层纽钟的探讨乐律问题的律钟,而蕤宾、嬴孠、韦音、应音、姑洗(宣钟)、穆音(太簇)、浊姑洗这七个名词为律钟所定七个律高的名称”。
“七音”又称“七声”。隋代开皇初年参定音乐,郑译即云:“考寻乐府钟石律吕,皆有宫、商、角、徵、羽、变宫、变徵之名。七声之内,三声乖应。”此外,郑译听龟兹人苏祗婆弹奏胡琵琶,“一均之中间有七声”,“一曰‘娑陁力’,华言平声,即宫声也。二曰‘鸡识’,华言长声,即商声也。三曰‘沙识’,华言质直声,即角声也。四曰‘沙侯加滥’,华言应声,即变徵声也。五曰‘沙腊’,华言应和声,即徵声也。六曰‘般赡’,华言五声,即羽声也。七曰‘俟利??’,华言斛牛声,即变宫声也”。由此而言,郑译所谓的“七声”即是贾逵注所言的“七音”。苏祗婆“七声”是七种调式,故而郑译以其七调校勘“七声”才能冥若合符。苏祗婆的七调有五旦之名,这即是“五旦七调”。据郑译所云,“旦”以华言翻译则是“均”。五旦声应黄钟、太蔟、林钟、南吕、姑洗五均,郑译在此基础上添立七均,合成十二均以对应十二律。他说:“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十二律,合八十四调。”据郑译之言,“七音”即是七种调式。“一均之中间有七声”即是说一均之中有宫、商、角、徵、羽、变宫、变徵七种不同调高的调式,十二律“旋相为宫”则能旋出黄钟之宫、大吕之宫、太蔟之宫等十二均,十二均则合八十四调。
总括上文所述,“七律”“七音”“七声”皆指七种调式而言,亦即七声音阶,这是东汉至隋唐时期,古人共有的一种观念。杜预为《左传》“七音”一词作注,引用《国语》武王伐纣的文献记载,说明杜预也是将“七音”与“七律”同等看待。与此不同的是,陈旸认为“七律”其实是“八音”。他说:“左氏为七音之说,盖八音耳。八音以土为主,而七音非土不和。故《书》之《益稷》、《礼》之《乐记》其言八音皆虚其土,犹大衍之数虚其一也。”在陈旸看来,“七音”是乐器“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而虚“土”。这是因为“盖八音以土为主,犹五事以思为主也,故七音非土不和,土非七音不备”。“七音非土不和”的说法,和阴阳五行思想中金、木、水、火四行非土不成的理论相似,凸显了“土”的重要性。
不过陈旸的这一见解并未产生太大影响,受《国语》注和古人乐律观念的影响,现代学者如王光祈、杨荫浏、黄翔鹏、冯文慈、郑祖襄、陈其射等皆认为伶州鸠所谓“七律”即是七声音阶。对“七律者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李纯一认为,曾侯乙编钟上出现的曾国七律即是伶州鸠所述的周朝七律,但“伶州鸠所述的七律决非七声或七音。律为音名,声或音为阶名,两者不能混同”。方建军对李纯一的观点予以肯定,他认为“伶州鸠所述七律,应是指七个律名即音名,而不是七声音阶”“他所说的七律与十二律一样,都是指音律”。
无论伶州鸠所述“七律”是不是现今所谓的七声音阶,这都不影响杜预将“七律”与“七音”视为同一事物的看法。伶州鸠的这一段论述并非重在解释“七律者何”,而是解释七律是如何产生的。虽然都以武王伐纣的历史典故作为解释的依据,但伶州鸠的论述和《左传》杜预注的解释并不相同。
二、以七同其数:伶州鸠的论述
伶州鸠在回答周景王“七律者何”的提问时,并不像其解释六律、六间那样直接,而是先叙述了武王伐纣时的天象,然后再从天象入手解释为何“于是乎有七律”。这即是所谓的“乐以象天”,说明七律源自古人对天象的观察和模拟。换言之,伶州鸠这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说天人感应,即七声音阶的产生是与天象应和的产物。
伶州鸠所说的鹑火、析木、天鼋,都是十二次的名称。“我国古代认为岁星是十二年一周天,因而把周天分为十二次,用以表示岁星每年所在的位置”。十二次的名称自西向东为:星纪、玄枵、娵訾、降娄、大梁、实沈、鹑首、鹑火、鹑尾、寿星、大火、析木。其中玄枵又名天鼋,韦昭即云:“天鼋,次名,一曰玄枵。”古人在记载岁星的运行时,也用二十八宿表示岁星的位置,这就使十二次和二十八宿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汉书·律历志》便记载着十二次对应的二十八宿星分度,如玄枵在婺女八度至危宿十五度;鹑火在柳宿九度至张宿十七度;析木在尾宿十度至斗宿十一度。古人也用地平方位中的十二地支名称来表示十二次,这样十二次便和十二辰一一对应。郑玄《周礼注》、《晋书·天文志》等都列出了十二次与十二辰的对应关系:星纪在丑、玄枵在子、娵訾在亥、降娄在戌、大梁在酉、实沈在申、鹑首在未、鹑火在午、鹑尾在巳、寿星在辰、大火在卯、析木在寅。
“月在天驷”是指月亮处于天驷的位置。天驷是为房宿,郭璞即曰:“房四星谓之天驷。”据《汉书·律历志》所载十二次度数,鹑火在柳宿九度至张宿十七度,从张宿至房宿共经七宿。故韦昭注“自鹑及驷,七列也”即曰:“从张至房七列,合七宿,谓张、翼、轸、角、亢、氐、房之位。”“岁在鹑火”是指岁星运行至鹑火之次,“星在天鼋”是指辰星即水星处于玄枵之次。根据十二辰与十二次的对应关系,“岁在鹑火”即是岁星处于午位,“辰在天鼋”即是水星处于子位。《淮南子·天文训》以子午、卯酉为二绳,子为正北午为正南。据张介宾《十二次会中星图》,正北子位至正南午位共历子、丑、寅、卯、辰、巳、午七辰,从正南午位至正北子位也共历午、未、申、酉、戌、亥、子七辰,这即是“南北之揆,七同也”。
古代占星家也用天上的星宿对应地上的区域,用于占验吉凶,这即是分野。如《周礼》大宗伯属官保章氏掌管天星,“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以观妖祥”。分野有按二十八宿分配的,也有按十二次分配的。郑玄注《周礼·保章氏》即用十二次分野之说:“星纪,吴越也;玄枵,齐也;娵訾,卫也;降娄,鲁也;大梁,赵也;实沈,晋也;鹑首,秦也;鹑火,周也;鹑尾,楚也;寿星,郑也;大火,宋也;析木,燕也。”玄枵即天鼋是齐之分野,为子;鹑火是周之分野,为午。因此就分野而言,无论是自鹑火至天鼋,抑或是自天鼋至鹑火,皆经历七次,这也是“南北之揆,七同也”。
言天象,自鹑火自天驷,其宿七列;言分野,自周之分野鹑火至齐之分野天鼋,其度七同。所谓“七同其数,律和其声”,故七列、七同与七律相合,这是天象、声律以数相合。从伶州鸠的论述和韦昭的注语中可以看出,他们皆是通过“人神以数合”的方式,在七律和星象、分野之间建立了逻辑联系。这和董仲舒《春秋繁露》中《人副天数》《官制象天》两篇的思想相似,都是通过“人神以数合”的方式在人体、天数、官制之间建立了逻辑联系,即“天之数,人之形,官之制,相参相得”。天有四时,则人有四肢而官有四选;一时三月,则每肢有三节而每选有三人;一年十二个月,则人有十二节而官有十二臣。这与伶州鸠对于“七律”的解释相同,皆是基于“数”的相似而产生的一种联想,反映出数字神秘主义的思想底色。从战国到秦汉时代,几乎所有的中国思想家都相信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数,且数和天道一样神圣,这就使得数字获得了神圣和神秘的意义。他们认为用数可以测算一切,如用数测算天道,这即是历法;用数推测音律高低,这即是三分损益法;用数来解释五行,这即是五行生成数。弗雷泽将交感巫术分为顺势巫术和接触巫术两类,“‘顺势巫术’是根据对‘相似’的联想而建立的”,这和数字神秘主义的思想有相通之处。总之,处于这一思潮之中,人们习惯用数去推算各种事物,伶州鸠便用“七”这一具有神圣性和神秘性的数字测算天象和音律,使天象成为音律的源头。
三、人神以数合:杜预注的逻辑
《左传·昭公二十年》曰:“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杜预为“七音”作注,也引用武王伐纣这一历史典故:“周武王伐纣,自午及子凡七日,王因此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故以七同其数,以律和其声,谓之七音。”对于“七同”的理解,伶州鸠的论述和杜预的注释有所不同,伶州鸠认为“自午至子”经历七次,杜预则认为“自午至子”经历七日。伶州鸠是以天象为说,杜预则是以战役时间为据。
有关武王伐纣战役时间的记载,杜预所能得见的材料有《史记·周本纪》《汉书·律历志》《国语·周语》及《尚书》之《武成》《泰誓》等。可用于支持其观点“周武王伐纣,自午及子凡七日”的文献书证,应该出于这几种传世文献之中。为便于分析,现将相关史料迻录于下:
十一年十二月戊午,师毕渡盟津,诸侯咸会……二月甲子昧爽,武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乃誓。(《史记·周本纪》)
序曰:“一月戊午,师度于孟津。”至庚申,二月朔日也。四日癸亥,至牧野,夜陈,甲子昧爽而合矣。(《汉书·律历志》)
既戊午,师逾孟津。癸亥,陈于商郊,俟天休命。甲子昧爽,受率其旅若林,会于牧野。(《尚书·武成》)
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尚书·泰誓》)
另外,利簋(又名武王征商簋)记载武王伐纣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其铭文释文曰:“珷征商,唯甲子朝,岁鼎,克闻夙有商。”根据刘翔、陈抗等考释,利簋铭文大意为:“武王伐商,在甲子日那天清早,岁星正当其位”“(从而)能在一夜间占有商国”。利簋所记载的战役即是牧野之战,可以肯定其发生时间在甲子日。从师渡孟津至牧野之战,则是发生在戊午日至甲子日这一段时间内。从迻录的史料看,“戊午”有十一年十二月与十一年一月两种不同的记载。王先谦对此有所考辩。王氏认为《书序》所云“一月戊午”是周正一月,《史记》所云“十二月戊午”是殷正十二月。因为“古文《书序》据周正言,《史记》用金文说,仍据殷正,非有异义。戊午距甲子七日,不得悬隔两月。古文以戊午为一月,则甲子为二月;今文以戊午为十二月,则甲子为正月也”。如王先谦所言,《史记·周本纪》用今文说,是据殷正而言,则其所谓“二月甲子”应为殷正“正月甲子”或“一月甲子”,裴骃《史记集解》引徐广曰:“一作‘正’。此建丑之月,殷之正月,周之二月也”。又《史记·齐太公世家》曰:“十一年正月甲子,誓于牧野,伐商纣。纣师败绩。”这两则材料适可证明王先谦的观点。由此也可以确定,杜预认为武王伐纣刚好经历七天的观点值得相信,而《史记·周本纪》与《尚书》中《武成》《泰誓》两篇的记载也并无二致。
从天象、历法角度而言,证明杜预的观点也是可信的。刘歆对《国语·周语》所载武王伐纣时的天象记录作了细致的考释:
自文王受命而至此十三年,岁亦在鹑火,故传曰:“岁在鹑火,则我有周之分野也。”师初发,以殷十一月戊子,日在析木箕七度,故传曰:“日在析木。”是夕也,月在房五度。房为天驷,故传曰:“月在天驷。”后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合辰在斗前一度,斗柄也,故传曰:“辰在斗柄。”明日壬辰,晨星始见。癸巳武王始发,丙午还师,戊午度于孟津。孟津去周九百里,师行三十里,故三十一日而度。明日己未冬至,晨星与婺女伏,历建星及牵牛,至于婺女天鼋之首,故传曰:“星在天鼋。”
刘歆所谓“传”是指《国语》。刘歆所引“故传曰”之语皆出自《国语·周语》,且《国语》有《春秋外传》之称,钱大昭注“故传曰”即云:“《春秋外传·周语》。”从刘歆的解释来看,《国语·周语》所载武王伐纣时的天象,是一个时间段而非一天的天象记录。根据王先谦对古文说和今文说所做的区分,刘歆解释武王伐纣的天象记录,其所用的经说是古文说,其所用的历法是周正,故而“殷十一月戊子”即“周十二月戊子”。武王伐纣这一年,岁星运行至鹑火。周正十二月戊子周师初发,这一天白昼日在箕宿七度,于十二次属析木;这一天夜晚,月亮在房宿五度,房宿四星为天驷。戊子后三日为正月朔日辛卯,日月交会于斗柄。明日壬辰,晨星始见于天空。明日癸巳,武王出发追赶周师。“还师”一词,钱大昕认为是“逮师”,他说:“‘还’当作‘逮’。《诗·大明疏》引作‘逮师’”。因此“丙午还师”是指武王在这一天赶到周师之中。十二日后戊午这一天,周师毕渡孟津。从十二月戊子周师出发,至一月戊午周师毕渡孟津,正好三十一天。戊午之明日即是一月己未冬至。我国古代将冬至到冬至的时间间隔称作岁,冬至点之前是旧岁岁杪和腊月晦日,冬至点之后是新岁岁首和正月朔日。一月己未之明日便是二月庚申,也是周正二月的朔日。自一月戊午师渡孟津至二月甲子牧野之战,刚好七日。因此杜预所谓周武王伐纣凡历七日,是指师渡孟津至牧野之战这一时间段。
杜预“七音”注云:“王因此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故以七同其数,以律和其声,谓之七音。”这显然是取自《国语》伶州鸠的论述。他强调“以数合之”“以七同其数”,表明其注释“七音”的解释逻辑依然是“人神以数合”的数字神秘主义。
余论
历法的依据是天象,七律也取法于天象,这是律历相通的明证。杜预的注释和伶州鸠的论述都表明,音律与历法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伶州鸠认为“自鹑及驷,七列也”即是指从张至房七列;其解释“南北之揆,七同”则是用十二地支对应十二次,从天鼋子至鹑火午即是从北至南,从鹑火午至天鼋子则是从南至北,都要经历七辰或是七次。杜预注释“七音”一词,认为武王自戊午周师毕渡孟津至甲子牧野之战攻克商都,历经七日,故而武王“以七同其数,以律和其声”而成“七音”。伶州鸠以天文分野之说解释“七律”,杜预则以历法为据解释“七音”,这是二人对“七律”“七音”的起源做出不同解释的原因。虽然解释的内容各异,但是二人的解释逻辑却是一致的,都是数字神秘主义,即利用数字的相似性在天象、历法和音律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杜预既然用“七同其数”和武王伐纣的历史典故来解释“七音”的起源,为何没有像伶州鸠那样用天象作为解释的依据而另创新说?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都是周正十二月戊子武王出师东行这一日的天象。三十一日后的一月戊午周师毕渡孟津,这时的天象已经与出师之日不同。据《淮南子·天文训》之说,太阳日行一度,月亮日行十三度七十六分度之二十八,即“在一天里面,太阳走一度,月球走13度”。三十一日,太阳行三十一度,月亮行度。《淮南子·天文训》曰:“星分度: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四分一,斗二十六,牵牛八,须女十二,虚十,危十七,营室十六,东壁九,奎十六,娄十二,胃十四,昴十一,毕十六,觜嶲二,参九,东井三十三,舆鬼四,柳十五,星七,张、翼各十八,轸十七,凡二十八宿也。”据韦昭注,周正十二月戊子,岁星在张宿十三度,月在房宿五度,日在箕宿七度。一月戊午,则日在牵牛四分之三度,月在斗宿十度十一度之间。此时从岁星所在的张宿至斗宿,要历经张、翼、轸、角、亢、氐、房、心、尾、箕十宿,已非七列。水星的运行周期约八十八日一周天,则每日运行四度左右,三十一天则运行约一百二十二度。韦昭注曰:“从须女八度至危十五度为天鼋”“二十九日己未晦,冬至,辰星与须女伏天鼋之首也”。十二月己未至一月戊午,辰星已经从须女八度运行约一百二十二度到达毕宿十一度左右。据《汉书·律历志》的记载,胃宿七度至毕宿十一度为大梁,则一月戊午辰星已处于大梁、实沉之间。鹑火午至大梁酉已历十辰,南北之揆已非七同。
周景王问“七律者何”,伶州鸠以武王伐纣时的天象作答,这说明武王伐纣之时的天象是为整个社会所认可和接受的,是被共享的知识资源,杜预以此作解也是持之有故。周师毕渡孟津时的天象与周师东出时的天象大有不同,已经无法像出师之时“以七同其数,以律合其声”。或是因此之故,杜预注释“七音”虽然援引武王伐纣的历史典故,但需要重新从中寻找依据,对“七音”起源做出新的合理解释。他找到的依据便是战役时间,虽然天象可以随时间而变化,但是战役时间却是固定不变的。从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到二月甲子牧野之战,经历七日,恰与“以七同其数”相合。
比较伶州鸠对“七律”所作解释和《左传》“七音”杜预注文可以看出,杜预沿用了伶州鸠“人神以数合”的解释逻辑,但他抛弃了“自鹑及驷,七列也,南北之揆,七同也”的说法,并将“王欲合是五位三所而用之”改造为“周武王伐纣,自午及子凡七日,王因此以数合之”。这是将“七音”的起源依据由天象转换为战役时间,是从历法的角度对“七音”进行解释。虽然伶州鸠和杜预二人在解释内容上存在差异,但是二人的解释逻辑却保持一致,都是借用“人神以数合”的理论,分别在天象、历法与音律之间建立了逻辑联系,都显露了数字神秘主义的思想底色。列维-布留尔说“在中国,包括数在内的对应和互渗的复杂程度达到无穷无尽”,这是对数字神秘主义思潮特征的形象概括。数字不仅是各种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也决定着世间的一切。在数字神秘主义思潮中,各种事物被数字联系起来。事物即“客体的数量不是使数依赖于被感知或被想象的客体的实际数量,相反的,而是靠预先确定的神秘的数来确定的,并从这个神秘的数那里获得自己的形式。”所以无论是天象“七列”、音律“七律”抑或历法“七日”,它们的不同形式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对应和互渗,因为它们的形式都来源于神秘数字“七”。这也是伶州鸠和杜预将“以七同其数”作为自己解释逻辑的原因,因为数字神秘主义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把各种数字范畴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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