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发生
一段摄于年10月的裸露视频,将两个同样25岁的女子推至风口浪尖。视频的拍摄者李霞(以下均为化名)带着父亲在内六名亲友一同捉奸。被拍摄者刘芳是李霞丈夫的情人,被李霞等人脱下衣物长达十多分钟。
年10月6日,李霞与父亲一行七人分乘两台车从怀化市麻阳县赶到吉首市乾州寻找出轨的丈夫王*。当日19时许,李霞等人用手机定位发现王*驾驶李霞所有的车辆和一个女人在吉首市丽枫宾馆开了房。直到21时许,王*出宾馆后又和那个女人开车到乾州步行街停车场停车后去步行街电影院看电影。王*身边的女人正是刘芳。李霞等七人就在停车场等。23时许,王*与刘芳取车准备开车离开停车场,李霞与两名亲友冲上去对刘芳进行侮辱殴打,使用暴力方式强行脱掉自诉人内裤。
刘芳被脱内裤十几分钟后又穿上了,期间,李霞还录制了视频,而其他参与捉奸的四名男性亲友主要负责控制王*。李霞还要刘芳转账3万元到她的银行卡。整个过程持续近三个小时,但没有人群围观。
事后,刘芳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吉首法院以侮辱罪追究李霞与她另外两名亲友的刑事责任。刘芳声称:“李霞等三人在吉首市地下停车场内,使用暴力方式强行脱掉自诉人裤子,并录制视频进行传播,给自诉人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自诉人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
李霞三人辩称,刘芳与李霞的丈夫有奸情,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李霞要自诉人向其转款的3万元,是李霞丈夫王*给自诉人的,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无权私自处分,应当退还给李霞。
案件的审理
吉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霞三人为泄愤报复,在停车场采用暴力手段脱掉自诉人的衣裤并对其进行殴打,时间持续近三个小时,其中自诉人被脱掉内裤时间有十几分钟,自诉人控告三被告人构成侮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本案自诉人明知王*已结婚仍然与其发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本案案发虽然在地下停车场,但时间在晚上11点左右,刘芳被脱掉内裤的时间只有十几分钟,也没有群众围观。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及自诉人过错程度,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综上所述,判定李霞等三人无罪。乐乐普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想要构成侮辱罪,不仅需要具有侮辱的行为,并且该侮辱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来说,如果在公众场合将妇女衣服强行脱下,则会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法院之所以判决无罪是因为案件是在晚上11点的停车场发生的,案发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综合考虑,最终判决无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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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手需谨慎,谨防赔了夫人又折兵。
徐猛
路漫?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共*员,西南*法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执业后办理了大量劳动争议、工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现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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