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再诉苹果“十宗罪” 财产责任问题难厘清
(全杰、仇日红 通讯员宋艳、穗消委)今年6月1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天津、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江苏、山东等六省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后,中消协和地方消协,通过劝谕、会谈、参与检查等各种方式,敦促苹果公司修改问题条款。
近日,苹果公司回函提供了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并在其官方站予以公布。苹果公司仅对有关三包期内可使用翻新件问题,修改为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有关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问题,进行了删除。
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全国副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再度炮轰苹果公司维修霸王条款,指出对点评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苹果公司都未正视和进行有效改正。
中消协指出,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二是一些规定不明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问题一:
更换旧件归公司 财产不容自处分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四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将保留被更换的零件或产品作为其财产。”
中消协点评意见:在三包期内,经营者免费维修是其法定义务,被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依法仍应归消费者所有,苹果公司无权自行收回。
问题二:
零件90天无缺陷 责任承担公司定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五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保证……用于维修您产品的所有零件在九十天内不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
中消协点评意见:苹果公司有关九十天内不存在缺陷的期限规定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问题三:
送修产品受损害 只赔维修更换费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六条:“如任何产品在苹果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或因维修而导致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苹果的责任仅限于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
中消协点评意见:对于因维修、保管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苹果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
公司有权来维修 数据保密无能力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六条:“苹果明确不保证其有能力维修或更换您的产品,而不会导致程序或数据损失或风险,并且对数据保密。”
中消协点评意见:苹果公司在提示消费者加强数据保护的同时,对于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消费者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问题五:
号称适用中国法 冲突法条被排除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九条:“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中国法律(但不适用其冲突法条款)。”
中消协点评意见:外国经营者到中国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该条款用“冲突法”的名义否定中国法律的效力,也是不能被允许的。
问题六:
收集信息你同意 使用范围少制约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十一条:“您同意并理解,为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提供维修服务,苹果有必要收集、处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中消协点评意见: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关于家电维修服务中应有限使用所获个人信息的规定。
问题七:
拒绝维修退产品 理由宽泛可扩大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二条:“如果因非原装零件故障或因滥用、误用或其他外因导致损害而需要维修,苹果有权不予维修并向您退还产品,并且可要求您承担任何标明的检测费用。”
中消协点评意见:苹果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消费者确有滥用、误用或故障确由其他外因造成。
问题八:
三包期外要维修 零件新旧不清楚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四条:“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可依据相关法律使用新的零件或产品,或者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产品……”
中消协点评意见:该条款模糊了维修中使用新件还是翻新件的具体情况,使苹果公司可以随意处置,从中渔利。
问题九:
具体情况不区分 维修运费全自付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五条:“为提出保修申请,您必须自费将您的产品发回至提供维修服务的点……”
中消协点评意见:该条款对产品送修情况未加区分,一概要求消费者自付运费,显失公平。
问题十:
留置产品可出售 应退余额无规定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七条:“如果在苹果通知您的产品已经维修完毕可以领取后的六十日内,您未领取您的产品并且未支付所有到期费用,苹果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自行处置您的产品。”
中消协点评意见:该条款只规定了苹果公司可以出售、处置送修产品并将所得用于偿还维修欠款,而对抵偿后的余额只字不提,形成了一个模糊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