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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2/5 2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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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州一家药店店员因一时失误发错了药,发现后买药的顾客已经离开,也未留下联系方式,错发的眼药水使用不当可能会引发青光眼,情急之下药店报警求助,民警接到求助后立即行动,辗转3小时终于找到了买药的顾客。

药品及时被追回,避免了药品安全事故的进一步发生固然可喜,不过更值得药店重视的是,这算不算是一起质量管理事故?其发生的原因只是店员的一时失误,还是质量管理哪个环节出错了?

案例不少危害不小

从过往的一些案例来看,药店由于“失误”卖错药、卖过期药的情况并不是偶发的情况。

上述的案例,由于该名顾客丈夫看到警方发布的“寻人启事”后,医院清洗眼睛,幸好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否则药店与顾客的“纠纷”少不了。

新闻曾报道了这样的一个案例:患者王女士,65岁,既往有高血压、药物性肝炎等病史,因神经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开具包含熟地黄、黄花、磁石等18味中药的处方,要求按药方服用。医院的处方捡服中药,而药店员工错将处方中“磁石”捡成“赭石”,服用错捡的中药后出现身体不适,最终因病情加重,在出院3日后去世。家属认为,药店员工错将处方中“磁石”捡成“赭石”,是导致受害人引起药物性肝炎、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直接原因,要求药店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

本案中药店存在捡错药的过错,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过错与王女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据此认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不过有的药店就没有这样幸运。年7月,山东一顾客购买滴眼液,药店销售人员错卖了滴耳液了她,结果造成顾客丈夫眼球灼伤,药店赔偿两万元作为医药费还有日后的康复费用。

与之类似的还有药店卖过期药的问题。最近,成都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待售中药饮片陈列柜中有2种中药饮片均超过了有效期,售出10克,违法所得4.5元。该局当即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中药饮片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处罚10万元。

出事就是“大事”

由于这些案例中,没有披露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因此不能判断药店是否违反了GSP以及《药品法》等相关规定,但实际暴露出来的确是药品安全事故,处理不好很可能成为企业经营的“黑天鹅”,应引起药店的高度警惕,否则出了事轻则罚款,重则停业甚至面临官司。

GSP第五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要设置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药店是否执行了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学人员是否起到把关的作用了,直接影响着药店专业服务的质量和公众的用药安全。

对于卖过期药这样的情况,《药品法》是按销售劣药处罚的,其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而且从案例来看,还会涉及到侵权责任纠纷等法律问题。

此外,药店在向消费者正确说明药品用法、用量等方面,要“留多个心眼”,最好要留有书面资料、声频、视频等证明文件。南昌市有位痛风患者张某买到一盒秋水仙碱片回家后,因疼痛反复发作难忍,就超剂量服用秋水仙碱片止痛,但服药不久后就身体出现不适症状被送医,结果经抢救无效死亡,尽管药店工作人员在处方药销售方面做到合法合规,但由于不能证明自己已将用药须知等告知了顾客,因此药店被判担责15%。

值得注意的是,远程审方执行不到位、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网络违规销售处方药等情况偶有曝光,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医药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安全意识的缺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当然不能仅凭这些案例就说卖错药、卖过期药是行业普遍性问题,但药店是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正因为这个初心,值得药店查漏补缺,坚决执行质量管理流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公众健康提供有价值有温度的专业服务,相信这些案例一定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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